建筑行業按照定價規則產生的工程總成本是建筑企業的收入。這取決于建筑企業和建筑產品的定價機制與其他商品的實質性差異。絕大多數行業的銷售價格是根據市場來確定的,其收入取決于市場趨勢;雖然建筑業在定價規則中也規定了價格調整規則,但似乎隨著價格的波動而起伏,但本質仍然是一種規則定價,而不是市場趨勢定價。
例如,鋼筋制造商的銷售價格不是按照規則計算的,而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的。銷售價格從每噸4000元降至每噸2800元,這完全是市場競爭的結果。建筑業不同,建設期為五年,五年后工程結算,選擇五年前的定價規則,只按價格調整規則計算項目總成本,與市場是否一致不在討論范圍內。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的[2016]4號文件《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工程建設計價的通知》規定,營改增后建筑業工程造價=稅前工程造價×(111%)。其中,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為11%,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、材料費、施工機具服務費、企業管理費、利潤與官方費用之和。各費用項目按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的價格計算,相應計價按上述方法調整。眾所周知,所謂增值稅有三個概念:一是增值稅的進項稅,二是增值稅的銷項稅,三是增值稅的應納稅額。一般企業財務討論應納稅額。這在金融領域是完全正確的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件的規定,在工程造價計價規則中,只有銷項稅構成工程總價,與進項稅和應納稅無關,導致工程造價計價與財務會計較大的區別。